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金村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9年5月2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9年5月22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9年5月23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