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92號上訴人甲○○
丙○○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無權占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4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書記官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