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33號抗告人即上訴人甲○○抗告人與被上訴人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間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4月2日本院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裁判費用為新台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書記官林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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