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金村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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