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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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字第13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98年度簡字第13號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所得受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萬9,181元(33.34×2,075=69,180.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費用,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民事庭法官王筆毅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書記官曹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