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上易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勞上易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上易字第62號上訴人寶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卉姍 被上訴人 吳國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要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寶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5,525元,經原法院於民國(下同)101年4月27日以100年度勞訴字第119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人於101年5月2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22頁),上訴人收受該補費裁定已逾5日,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查詢簡答表足憑(見本院卷第29-30頁),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郭松濤法官陳雅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書記官潘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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