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36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吉雄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謝秋蘭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5月1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民事第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及訴訟代理人應親自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書記官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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