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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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2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梁智豪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393、36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6月25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9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1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劉怡孜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11月18日
書記官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