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2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梁智豪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孔福平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8年1月7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劉怡孜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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