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27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為調查債務人應受扶養人 陳李美玉 民國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任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