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小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基小字第398號原告碧海擎天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3月30日下午2時33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書記官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