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1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142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零柒萬玖仟零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零參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一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其中新臺幣陸拾陸萬捌仟柒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八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