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全聲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全聲字第108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96年度裁全字第9865號請求股權移轉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規定依同法第533條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債權人甲○○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乙○○之股權移轉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