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3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3078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錦和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發票人承「荿」印刷設計有限公司或承「茂」印刷設計有限公司。
二、釋明正確之票據號碼「0000000」或「CM0000000」。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