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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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08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三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八日犯賭博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六五七號判處罰金新臺幣六千元,並於九十六年七月九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