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5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57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請求方式(相對人乙○○為連帶保證人,非主債務人。)。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