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簡字第2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郭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于彰 等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13日本院108年度港簡字第
2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408,0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61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
,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