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364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被   告  葉茂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0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原告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之記載
,應更正為「曾慧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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