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抗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18號再抗告人 黃政雄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曉華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本院103年度抗字第18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具釋明具有律師資格,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466條之1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或釋明具有律師資格,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翁世容
法官曾吉雄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書記官劉家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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