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重上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45號上訴人 唐樹清 訴訟代理人 簡弓皓 律師被上訴人後藤解體工業株式會社法定代理人 仁保 由貴子訴訟代理人 鍾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陳真真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書記官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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