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土地徵收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7號原告即被選定當事人 羅資樺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代表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周志忠
張麗真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徵收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程序事項(一)第十一行及
(二)第十三行、第十四行關於「 林慈 熹」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慈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所準用。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秋華
法官莊金昌法官劉錫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書記官杜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