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4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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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3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340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臺梧 指定辯護人扶助律師 范翔智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臺梧羈押期間,自民國103年3月25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臺梧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12月2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3年3月2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3年3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陳如玲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于耀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