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229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陳丁章 律師 呂正樂 會計師訴訟代理人 王柏棠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安捷 訴訟代理人 陳慶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零三年四月九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競文
法官王本源法官陳婷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柳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