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36號上訴人 章紹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章紹武 、 章紹毅 、 王增芳 、 章真圓 、章真齡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1萬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周群翔法官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李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