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15號聲請人 邱林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0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2年5月7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02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本件如附表所載本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2年9月
9日屆滿(原應於102年9月7日屆滿,適逢週六例假日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文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秀鳳┌────────────────────────────────────────────────────────┐│本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15號│├─┬─────────┬───────────┬───────────┬────────┬────────┬──┤│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潘惠民 │95年7月1日│95年7月15日│3,000,000元│三八五五0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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