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原告甲○○
被告乙○○右當事人間民國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號就本院八十九年易字第十八號公共危險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公開審判時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出席職員如左:
法官羅培昌法院書記官謝鈴玉通譯邱茂榮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甲○○被告乙○○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之前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萬元。
二、訴訟費用各自負擔。右筆錄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甲○○被告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謝鈴玉法官羅培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謝鈴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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