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7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7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745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務人何丁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ꆼ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ꆼ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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