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補字第25號
原 告 黃浚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瑜間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
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七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