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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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407號
原 告 蘇駿揚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威政 、
劉琬君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晶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