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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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407號
原   告  蘇駿揚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威政
   劉琬君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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