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876號
109年度附民字第877號原告 吳俊儀
鄭如珊 陳冠廷 邱錦绣 邱菀茹 邱桂香 邱昭勝 鄭嘉玫 莊皓亘 伍彥諼 李建松 王美鳳 曾小萍 潘碧蓮 吳憲政 盧富美 童琰宗 童俊良 林麗君 陳雅鈴 吳泰霖 李耘德 廖美玉 林淑梅 吳雨蓁 歐陽素玲 黃志毅 黃秀慧 黃秀玲 追加原告 鄭玉燕
林碧惠 鄭怡佳 鄭如雯 被告 鴻茂 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富祥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兼共同代表人 李國銘 被告 陳柏賢
樹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上一人代表人 吳家良 被告 林岱樺
卓佳蓉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456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為訴之變更追加。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李依達法官李昇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