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8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876號
109年度附民字第877號原告 吳俊儀
鄭如珊 陳冠廷 邱錦绣 邱菀茹 邱桂香 邱昭勝 鄭嘉玫 莊皓亘 伍彥諼 李建松 王美鳳 曾小萍 潘碧蓮 吳憲政 盧富美 童琰宗 童俊良 林麗君 陳雅鈴 吳泰霖 李耘德 廖美玉 林淑梅 吳雨蓁 歐陽素玲 黃志毅 黃秀慧 黃秀玲 追加原告 鄭玉燕
林碧惠 鄭怡佳 鄭如雯 被告 伍詠笙
陳尚德 王珍珍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456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伍詠笙、陳尚德、王珍珍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金重訴字第456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附帶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李依達法官李昇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