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1年度馬簡字第174號刑事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馬簡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正男
上列被告因脫逃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
偵字第7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正男犯脫逃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除下列應補充及應更正
之事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件):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1條第4項、第1項之脫逃未遂
罪,聲請人誤載為刑法「第161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
,應予更正。
(二)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
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並於99年2月16日執行完畢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
刑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161條第4項、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書記官林長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61條: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
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1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3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5年以上有期
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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