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57號
原 告 尹南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采藝術園區管委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載明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
從核定其價額。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請求之事實:第二項至第四
項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78,888元,此部
分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先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至事實第五項部分,原
告應具狀陳報其社區民國100年12月至101年2月之公共水費應向
合約廠商追償之金額,再補繳此部分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