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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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75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訴訟代理人 李建興
被 告 李世豪
李靜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世豪、李靜怡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0萬元(即原告對被告李世豪之債權額),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