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交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重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交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聖閎選任辯護人賴國欽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71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歐天化 告訴被告邱聖閎過失重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後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重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乃於民國111年5月26日撤回告訴,並具狀撤回,此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李辛茹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書記官洪儀君【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7195號被告邱聖閎(原名 邱冠珵 )
男2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住新北市○○區○○里00鄰○○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聖閎(原名邱冠珵)於民國110年1月18日晚上8時15分許,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基隆市中山區中華路(下稱中華路)往中山二路方向行駛,行經中華路123號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應注意該路段之速限為每小時50公里不得超速行駛,並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即貿然超速駛入對向車道,適有歐天化步行行經上開地點時,亦疏未注意在劃設有分向線限制線之道路,未充分注意左右來車,即違規步行穿越車道,因而閃避不及,致遭邱聖閎所騎乘之上開車輛撞擊倒地,歐天化因而受有多處損傷、頸椎第3節至第6節不完全損傷及中心脊髓症候群等於身體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重傷害。
二、案經歐天化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一被告邱聖閎之供述。被告駕駛上開車輛,於上揭時、地,超速行駛並駛入對向車道,致撞擊告訴人之事實。二告訴人歐天化之指訴。告訴人於上揭時、地,遭被告所騎乘之機車撞擊,因而受傷之事實。三基隆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各1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份及現場暨車損照片16張。被告於上揭時、地,無照騎乘上開車輛,致撞擊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倒地之事實。四⑴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3份。⑵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110年12月27日長庚院基字第1101250222號函1份。告訴人受有多處損傷、頸椎第3至第6節不完全損傷及中心脊髓症候群等於身體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重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邱聖閎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後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重傷害罪嫌,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檢察官陳虹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2月5日
書記官陳志安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