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3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士林看守所)扶助律師 顏文正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參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12月18日裁定執行羈押。茲本院行準備程序並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3月18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黃雅君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典育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