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46號聲請人丙○○相對人乙○○
甲○○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聲請人之住所「臺南縣後壁鄉後廍村8鄰後廍9號之1」,應更正為「臺南縣後壁鄉後廍村8鄰後廍79號之1」。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書記官劉昀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