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重上更(三)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更㈢字第25號上訴人觀海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曾峰雄 訴訟代理人 凌進源 律師被上訴人 黃創立 ( 黃蔡秀鸞 之承受訴訟人)兼訴訟代理 黃創昇 (黃蔡秀鸞之承受訴訟人)人被上訴人 黃燕慈 (黃蔡秀鸞之承受訴訟人)
黃燕琳 (黃蔡秀鸞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徐文祥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鄭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