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更(一)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更㈠字第31號
上訴人觀海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凌進源 律師被上訴人丙○○
丁○○○乙○○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錦臺 律師
許清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已於民國95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定於
95年7月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協商室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丙○○、丁○○○本人應到庭,被上訴人並應提出讓渡書等文書正本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徐文祥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書記官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