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六三號
上訴人觀海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清輝 右上訴人與 黃創昇 、黃 蔡秀鸞黃創立 因九十一年訴字第二四六三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貳佰玖拾柒萬肆仟玖佰伍拾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玖仟零捌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國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凃光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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