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岡小字第75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
被 告 王玨萍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伍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八一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