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37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37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錡鴻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達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興藍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順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叁仟壹佰玖拾玖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