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苗栗縣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邱銘光 被告 李漢龍 被告 呂世維 被告 林春霖 被告 陳其順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附民字第1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如玲法官蔡王金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