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3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韋融 上列被告因99年上訴字第2321、2322號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韋融因99年上訴字第2321、2322號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
一、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者,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係初犯,於偵查中遵期到庭,自白犯行不諱,無逃亡之虞,無羈押之必要性,請求能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茲查被告陳韋融因販賣第二級毒品多次經原審判決有罪,應執行五年六月之重罪,上訴本院後,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本院認其所犯之重罪仍有逃亡之虞,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如玲法官蔡王金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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