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家上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家上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上字第58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鄭巧鈴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賴正中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陪席法官「蔡秉宸」之記載,應更正為「謝說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翁芳靜法官謝說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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