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34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34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永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伍仟叁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一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請求總金額扣除本金後之差額部分,其請求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不明,經本院命7日內補正,聲請人雖具狀陳報,仍未陳明計算方式,書狀程式顯有欠缺,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