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7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37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37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曾炳祥 相對人即債務人丰太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紀順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五四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二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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