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33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33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高銘冠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偉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系爭借款雖約定利息按月息三分計算,惟依民法第205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是以,逾最高利率之限制年息20%計算之利息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