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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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293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高雄第二監獄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8年6月1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許蓓雯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書記官唐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