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49號聲請人乙○○
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應補正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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